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作者: 时间:2019-11-29 点击数: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报表编制说明
附录: 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其他需要。


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三)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四)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七)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单位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十、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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